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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奖金之争凸显体育运动举国体制之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2 浏览次数:78
  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尔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
  
  事情倒是不复杂:青海体工一大队认为汪成荣是组织派出去的,并非个人行为,奖金理应交由组织统一分配。汪成荣则认为,成绩是自己取得的,奖金是中残联奖励给他个人的钱,与他人无涉。
  
  在国外,运动员们是自己打比赛、挣了钱归自己,谁也无权来主张奖金分配,但我们却是由国家拿钱养诸如青海体工这样的体育单位,然后再通过单位给运动员提供全方位的条件,给运动员发工资。为的就是运动员为国争光,打出国家的形象与精气神。
  
  也就因为这样,才会出现如上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从运动员作为个人到体育单位作为集体,觉得每一块金牌的产生都是大家一起努力的产物,论功行赏时利益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要分一杯羹,个人的功绩处于一个相对弱化的地位之上,而在体坛,过去几年的语境也都是宣扬个人要绝对服从集体。
  
  基于这样的理论支撑,所以青海体工一大队队长杨海宁才会说出如下的话,“你以为这是一个人的事?多少人为你服务呢?如果单位不派你出去,派个阿猫阿狗出去也一样的。”
  
  我想,国家培养运动员只要能为国家争得了荣誉就足够了,就不要在冠军奖金一类问题上“小家子气”了,体育单位如果不满足、不服气,倒不妨申请一个冠军“培养奖”“组织奖”之类的奖项,让冠军荣誉归国家、归集体和冠军个人,就让冠军奖金归冠军自己吧!
  
  而且,体育商业化、市场化必然是往后发展的趋势,这就必然要求体育资源逐步从国有一家独大的框架内走出来,而用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的格局。惟有如此,此类“所奖”与“所属”之间的纠纷,才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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