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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解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1 浏览次数:78
  近期,国家发改委为规范国内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出台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将作为国家发改委对国内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矿项目前期开展准备工作和各项工作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发改委此次的煤炭矿区管理方法与2004年版本发生了较大变化,说明管理层对于煤炭行业发展有了新的管理方向。具体内容和分析如下:

  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作业此次规定强调在煤矿项目的准备和批复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作用。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从需要参与协调的管理部门来看,对于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显增加。

  矿区设计方面的新要求《规定》对地方政府或煤炭企业提供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1)对矿区开采的必要性和矿区发展对地方经济的作用进行前瞻性分析;2)对煤炭洗选加工煤质特征、产品利用方向等进行详细分析;3)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情况的分析等。以上几点均为发改委对矿区设计文件内容的新要求,指出了煤炭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即要与地方经济相协调、要明确矿区发展的长远思路和重视环境效应。

  矿区规划的动态管理新规定要求煤炭矿区在总体规划上实行动态管理。如果某一矿区总体规划已经获批,但矿井范围和建设规模等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规划主体可重新编制矿区规划(修改版),但是原则上修改版申报时间与原规划审批时间不得间隔5年。这一规定给矿区规划留下一个灵活的调节阀,可使矿区在快速发展时不会因面临瓶颈而无法突破,或在矿区发展已经过热的情况下可有效控制规模。此次提出的修改稿时间与原审批间隔不超过5年,可预防盲目扩张的发生。

  两级批复底线提高2004年发改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资源量为小型、规划产能小于200万吨/年,由地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近期公布的新《规定》将矿区规模划定中的“小型”略有提高,规划产能底线增加至300万吨/年。

  总体来看,《规定》内容隐含对煤炭行业发展路径的指示,即加强科学规划,避免越权审批、擅自短期扩大规模,加强资源保护和能源集约型发展。大的思路仍是对供给总量进行控制,约束煤炭供给。这将进一步促进煤炭行业内部的整合、兼并,对行业的长远发展形成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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