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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毛皮产品标签法》进行意见征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7 浏览次数:99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12月18日签署《2010年毛皮真实标签法案》,使之成为法例,并于2011年3月18日生效。其中要求根据现行《毛皮产品标签法》,带有少量或低价毛皮(相等或低于150美元的动物毛皮)作为饰边的服装,毋须加上标签。法案还规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毛皮产品名称指引进行意见征询。
  
  《毛皮产品标签法》以及毛皮法规,毛皮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必须在毛皮产品标签上标注:(1)毛皮产品名称指引中对应的动物名称;(2)是否经过漂白、染色,或其他人工色彩处理;(3)该商品是否由爪子、尾巴、腹部或其他废弃的毛皮构成;(4)制造商或其他商品负责方的名称或身份注册号码;(5)商品的原产地。此外,为了更好进行识别,制造商必须要有产品编号或者在标签上做出记号。
  
  根据2010年毛皮真实标签法案,通过诱捕或捕猎获得的动物皮毛,以及由捕猎者面对面交易所得的皮毛可得到豁免。该豁免也在3月18日生效,在FTC修改后发布最后规则前保持不变。
  
  利益相关方可在5月16日前提交最后评论意见,包括毛皮规例和名称向导,还包括目前规则的颁布是否有持续性的需要,条例对消费者和商业带来的好处,是否有必要做出修改,规则对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关于消费者和商业的显著成本以及如何减少成本,名称指南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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