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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乡照明用电归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0 浏览次数:87
黑龙江城乡照明用电归并   经国家发改委和黑龙江省政府批准,近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自1月1日起,省农村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全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城乡同价,一律按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已于2004年、2009年先后实现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城乡同价。此次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城乡同价,标志着黑龙江省历史性地全面完成了城乡用电同价,对于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乡用电全面同价后,我省各种用电价格将按照用电类别,分别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4类价格,实现了同类用电城乡一个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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